四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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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核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進行古蹟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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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同意古蹟容積移轉;然而執行過程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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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市府敗訴。價值數億元的古蹟容積移轉雖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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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回復容移前原狀」。
「我們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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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發展局科長邵琇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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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上訴時間內聘請律師並進行相關內部作業。
市府文化局專門委員劉得堅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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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最後核定的是「修繕、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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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專家也建議古蹟增加防水層、空調等設施積極修復古蹟,目前祖宅發生司法纏訟,文化局不便介入。
陳悅記祖宅位於大龍峒,由兩座閩式四合院組合而成,約建於1811年的清代,陳家後代陳維英高中恩科舉人並被授內閣中書,其祖宅也被稱為「老師府」,現為當地陳氏宗親祠廟。
陳家祖宅年久失修,祭祀公業派下員陳建福生前曾取得139位派下員同意,提出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接續再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與皇翔建設簽容移契約,容積轉至民生東路4段80巷15弄的基地。
另一位派下員陳應宗不滿修繕計畫,質疑蒐集同意權過程不周延,引發家族內爭辯。他向行政法院提告,去年12月在更一審始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陳建福蒐集同意權過程沒有問題,駁回陳應宗的主張;但法院也說,申請人當年提出的不是古蹟修復計畫,而是古蹟修繕研究計畫,「被告市府竟核准,自屬違法」,判決市府敗訴。
更一審判決文也說,容積移轉是指移出基地可建築之樓地板面積,移轉至移入基地上,使移入基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增加。是以僅使移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容積回復至移轉前狀態,應不生無法回復問題。
邵琇佩表示,市府當初審議容積移轉案時,都會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之後才會核准,換言陳悅記祖宅容移已經成案。但她說,若行政法院終審仍判決市府敗訴,建商可與提出者談後續法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