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漏報贈與 重罰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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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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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權利價值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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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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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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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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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遭補稅加處罰。北區國稅局近日即查獲轄區內甲君變更保單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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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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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補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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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一倍漏稅額68萬9,403元。近年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不少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北區國稅局表示,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的權利價值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者,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君2007年至2013年以本人為要保人陸續購買多張終身壽險,持續繳納保費多年,2015年間甲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兩名兒子A君及B君,且另各贈與現金110萬元由A君及B君繼續繳納保費。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屬要保人所有。官員指出,甲君變更要保人為兩名兒子A君及B君,相當於把201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兩名兒子A君及B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要件。官員提醒,要保人累積繳納的保險費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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