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減薪少付扶養費 法官判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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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2個孩子每月3萬元的扶養費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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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多前薪水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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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動」減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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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違背協議,裁定先補足欠費、每月還得付3萬元。桃園地院調查,林姓男子婚後育有2子,5年前離婚,講好由林每月付子女扶養費3萬元,保險費也由他買單,2子則由前妻扶育。剛開始林都照約定付款,但3年多前因工作調整,薪水由原來的5萬多元降為4萬元,他無力再月付3萬元扶養費,自動降1萬元,每月只付2萬元。靠打零工育兒的前妻少了1萬元,生活費捉襟見肘,多次催促前夫補足未獲理會,只好向法院聲請履行離婚協議,要求補足40萬元欠費及依約給付每月付3萬元扶養費。法院審理時,林姓男子訴苦「薪水被減,還要養父母,手頭很緊」,實在沒能力再負擔每月付3萬元扶養費,只能「擠」出2萬,否則日子過不下去,主張不必依原協議付費。法官審理後,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無特別情事,不得任意變更為較低的金額,而薪水減少不能成為違背協議的理由,裁定先補足積欠的40萬元扶養費、每月還得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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