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是否危險駕駛 各法院見解不同

鄭姓女子去年四月上午在林園區雙園大橋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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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用左手擋太陽單手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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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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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逕行舉發認定危險駕駛開罰一萬二千元。 記者劉星君/翻攝 分享 facebook 高市警林園分局近二年接獲民眾檢舉單手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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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危險駕駛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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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件民眾分別向屏東、高雄與橋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橋頭地院判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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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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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屏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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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利益,機車騎士只要單手騎車就構成危險駕駛。林園分局交通組說,檢舉單手騎車的案件冬天較多。道交條例未明確規範「單手騎車」是危險行為,只能以「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來衡酌;實務依單手騎車時間長短、行經幾個路口、轉彎處,周遭車輛多寡來判定;有時為求謹慎,會打電話與檢舉人確認當時行車情況。 橋頭、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立法目的是為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行徑所設。單手騎車雖屬不當駕駛,但從影片發現,機車騎士沒有任意換車道或行車不穩,認定與道交條例規範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要件不符。屏東地院認為,「危險方式駕車」除考慮駕駛造成自身危害程度,也應將其他用路人可能的危害納入考慮,如駕駛行為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就構成「以危險方式駕車」。單手騎車增加操控失誤,若遇突發狀況,影響機車操控閃避、停煞;若遇路面坑洞、砂石,易自摔、波及旁人,應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彰化縣蕭姓男子二○一六年騎機車,左手舉著父親遺照,結果和洪姓女子擦撞,雙方事後和解。蕭被依違反道交條例遭處罰鍰一萬兩千元,吊銷機車駕照。蕭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認為蕭單手騎車,左手拿廿吋相框,車輛因風而晃動,影響機車平衡,危害自身和他人用路安全,屬危險駕駛,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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