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所擬「律師法」修正草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所擬「律師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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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從現行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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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至草案共一百四十六條;此次大幅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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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強化律師職業倫理及公益服務、淘汰不適任律師、實現律師執業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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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地方公會會籍單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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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對於不少民代具有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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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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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修正理由指出,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的職責,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故律師擔任民意代表,倘同時又可執行律師職務,恐因法律之制定或修正案及行使民意代表職權而與律師職務有利益衝突之虞;為使具律師資格的民意代表專職其民代工作,避免職務上利益衝突,因此增訂其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律師擔任民代期間,仍得加入律師公會或沿用律師名銜。 修正草案為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已轉任律師者,得於兩年內廢止其證書。修正草案並規定,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汙、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