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貿易戰激發台商全球貿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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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昨(7)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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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已經在去年1月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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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留意兩大免稅優惠:一是開放大陸台商只要符合境外法律設立營利事業;二是採購或銷售在境外發生。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自貿港區稅務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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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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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自貿港區對境內外業者提供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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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歐盟列為重點觀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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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國去年1月16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相關子法規也滾動修正,目前自貿港區已經提供「所有外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這所有外商包括設籍於中國大陸的台商子公司,這類台商過去曾被排除在外。 宋秀玲表示,目前自貿港區適用的最新免稅規定,第一項重點,原則上依境外法律設立的營利事業,不論是外商或是台商,都適用新的免稅資格,除非國稅局發現這間「假外商」的實際管理處所、主要營業活動都在台灣才會排除,不過舉證責任在政府身上。宋秀玲表示,法規鬆綁的第二項重點在於免稅活動範圍,如果台商在自貿港區範圍內只有進行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輔助性質的行為,代表產、銷等主要營業行為並不是在台灣發生,就能符合免稅標準,實務上也有「境內採購、銷售境外」「境外買賣、境內交貨」「境外產製、輸入港區內儲存、直接外銷」等各式各樣免稅可能。交通部航港局港務組組長饒智平形容,「如果採購、銷售代表二隻腳,只要有其中一隻踩在境外發生,就能符合免稅規定」,重點是金流是在國外發生,雙方在自貿港區交貨沒有問題,但是必須申報交易模式。饒智平表示,所謂的自貿港區,它的特色就是「境內關外」,雖然在國境之內,但是貨物在離開港區輸入國內之前,都可以暫免課徵關稅、營業稅等稅負,重點港區條例29條修正後,更打開營所稅免稅的大門,有利於台灣面對整體國際貿易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