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在8月15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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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依規定核准匯回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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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第一年8%、第二年10%的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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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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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申退半數稅款。專法上路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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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數億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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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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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數千億資金活水可投入股債市與保險及實質投資,可有效挹注我GDP成長。資金匯回專法為快速因應國際貿易戰變局,立法與子法也都是公告後立刻上路,不單單台商需把握短短兩年申請期間,財政部也宣示,未來稅局審核申請、銀行審查洗錢資恐等合計約20天就可完成。不過,從中小企業的觀點,專法帶來的利多,有可能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政策大餅。 首先,資金匯回專法適用對象是境外累積多年資金,辨識困難,換言之,恐有不少帳冊不齊、境外資金性質難以舉證情形。很多台商多年前用個人名義偷跑並以境外公司間接投資中國,境外公司帳務往往混亂不清,光是匯回資金來源說明,就無法通過銀行洗錢資恐審查了。就算台商勉強拿出帳目,銀行很難在極短審查時間內,透過第三地或實際營運處所(東南亞、大陸)清楚核實資金來源,台商也會擔心,帳目流出後,遭檢舉逃漏稅、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等法律責任。面對跨國財務、法律文件的資訊不對稱風險,國際上一般作法會委託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出具意見書,對帳簿文件的真實性與可靠性掛保證。固然這樣機制也無法做到百分之百防弊,至少可以發揮一定過濾效果,並稍稍減輕金融機構對個案涉及洗錢資恐的風險疑慮。但資金匯回的專法與子法中,並沒有納入專業代理人協助的機制,而是將所有「加速審核」所衍生的責任一股腦兒加諸給金融機構,可以預期若金融機構抱持保守穩健的態度,中小企業恐怕只剩鳳毛麟角的案件可僥倖過關。實則,資金匯回專法的規定眉角太多,舉凡如申請要件中的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擬定專戶信託契約、資金來源與洗錢資恐風險等,任一個環節出錯,都會卡死程序,更別說是實質投資階段的申請、審核、執行與結案等,經濟部人力有限,若無外部資源協助,不肖者挪用資金炒房炒地的風險必然大增。此外,經濟部子法將實質投資的計畫支出範圍限制在興建營業用建築物、購置軟硬體或技術支出,以及相關必要支出(有金額上限),似乎僅限於一次性的資本門支出,且「購置」指買入、取得所有權,不包括租用、授權,這樣的限制並不符合中小企業技術升級的現實情況。中小企業以服務業居多,今日多透過雲端軟體的授權、租用,藉由平板、手機載具,提升庫存管理、採購進貨、財務會計、人事薪資與客戶服務效率,未必完全倚賴新購或升級實體設備。有鑑於專法效力區區兩年,可說幾乎沒有容錯空間,不宜設想首年經過再檢討修正。故本文建議,為挹注中小企業活水計,設法導入財務、法律專業代理人介入協助機制,同時按中小企業服務升級模式放寬支出用途,實乃當務之急。(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