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馬來西亞的陳姓僑生,
百家樂平注
,去年11月底他寄7-11的公仔當耶誕禮和生日禮寄回馬來西亞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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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藝術字體pop在包裝紙上寫「有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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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中心發現報警,
商標註冊查詢
,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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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7日,
著作權申請
,陳姓僑生買7-11公仔要寄回去馬來西亞給鄭姓友人,
粉絲團行銷
,開玩笑在包裝紙上用藝術體pop寫「鄭面包!有炸彈」等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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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拿到旗山郵局寄送。包裹送到郵件處理中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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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員工擔心是真的炸彈,報告主管報警。
陳男辯稱,只是開玩笑而已,並沒有任何恐嚇公眾的行為。但檢方認為「炸彈」是危險物品,任何人看到這樣的字樣都會感到驚嚇,對公共安寧秩序產生不安全和不信賴感,使得接觸包裹的相關處理人員產生畏懼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校方表示,陳姓僑生「炸彈事件」發生時來台僅2個月,疑因不熟台灣法律,才會發生這樣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