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現場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家暴」、「虐童」的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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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名父親因為兒子幫忙買「肉圓」沒有加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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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向妻兒辱罵、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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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妻兒因此受傷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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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父親也遭到地檢署起訴。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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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女童跟著父親到洗車場,疑似遭到高壓空氣噴槍傷害致死等不幸的事件。除了家庭中的暴力外,也經常聽聞保母或托嬰中心「虐童」的情況。一時之間,未成年的兒童是否受到父母或保母、托嬰中心的妥善對待,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被「肉圓爸」家暴的李姓婦人到新北地院及地檢遞狀,訴請離婚並申請通常保護令,受訪時不斷落淚。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高彬原攝影 分享 facebook 文/李永然律師「家庭」是我們人生的起點,也是我們生活中的避風港;每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是跟我們關係最密切的人,家庭成員之間應該互相扶持、彼此尊重,才能「家和萬事興」。而家庭成員中的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也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特別是現今「少子化」現象越加嚴重,能夠培育出下一代的人才,彌足珍貴。但是,如果為人父母者放縱自己的負面情緒,進而遷怒在家人、子女身上,甚至動手做出傷害家人、子女的行為,就可能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留下無法抹滅的陰影,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劇。 (本文出自《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分享 facebook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已具有國內法的法律拘束效力,另我國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利與權益,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第49條規定了十五種對於兒童及少年禁止實施的行為,其中第2款即禁止「身心虐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可處行為人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如果是父母或監護人違反上述規定,還必須接受四小時至五十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而《刑法》第286條也規定,如果對於未滿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施以「凌虐」或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我國也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得聲請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要求相對人履行或禁止特定的行為。如果是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即構成「家庭暴力罪」;依該法第30條之1規定,倘若違反保護令或違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以認為其有反覆實行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法院依法可以將該犯罪行為人裁定「羈押」。法學常識《刑法》第268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本文出自《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