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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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核發監聽票有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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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案為名行監聽B案之實的弊端不能說絕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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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實務上很難蒙混得逞;立委應先明瞭監聽票的核發及實際作業再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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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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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和馬嘴當然永遠兜不攏!」
檢察官、調查官或警察要聲請監聽票,需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人涉犯罪名、電話號碼和相關事證,例如要有被害人筆錄或匯款紀錄等為佐證。
因為監聽侵犯個人隱私權,是辦案的最後手段,聲請書需敘明「非監聽不可」的理由,以說服法官核發監聽票。監聽理由如有變更,監聽票必須重新聲請核發,不能塗改使用。
一名檢察官指出,聲請監聽票要透過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蓋章,再經法官審理核可,層層把關後才核發。
檢方人士指出,監聽某甲的過程中聽到某乙涉案,須另外聲請監聽某乙,監聽結束後再由法院通知當事人。例如,特偵組當初是在偵辦法官陳榮和貪汙案中不明來源的九十萬元,另分「特他案」調查,監聽相關涉案人時,意外發現立委柯建銘與涉案人往來甚密,且柯建銘涉及關說一件假釋案,同時間他的帳戶有不明資金流入,因此另外聲請監聽柯建銘,就是依上述流程。
是否會有用A案監聽B案的弊端?一位檢察官表示,如果上述的把關流於形式,或檢察官、法官沒仔細核對,即有可能發生將某甲電話夾帶進某乙監聽案中。
他說,曾有檢察官或警員為私利竊聽案外人案例,這會涉及瀆職、偽造文書等罪,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