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舊律「推事」正名成法官 刑事訴訟法要統一了

現行刑事訴訟法「推事」和法官用語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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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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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去年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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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今也通過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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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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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推事」用語源自清朝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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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鄭運鵬等人認為憲法並沒有推事一詞,且2011年7月6日公布的法官法,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各法院法官」,不因審判權劃分而改變稱呼,為避免法條用語混亂,提案將刑事訴訟法中的推事修訂為「法官」。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現行第46條原為「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將改為「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以符法制。司法院院會通過的草案包含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的正當理由,請求法院調取的權利;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暨關於委任代理人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準用規定;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的證據及其所在,聲請法院調查的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外,為保障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的權益,明定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立委委員許智傑等人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推事」及「法官」用語混用,提案修正,司法院第176次院會通過修正,近日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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