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廿年前婚外情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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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與陳姓外遇對象結婚、孩子跟著認祖歸宗但仍隨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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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前年肺癌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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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配子女將土地、存款都登記在女兒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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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異母的弟弟提告主張擁有繼承權。大老婆的女兒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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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對方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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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分配好的遺產不應受影響。士林地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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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陳結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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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的兒子就視為徐的婚生子,跟同父異母的兄姊同樣享有繼承權。徐姓男子在一九九六年與外遇的陳姓婦人生下一子,兒子從母姓,徐後來再婚娶陳婦。徐晚年因罹患肺癌,躺臥病禢時,由原配所生的一雙子女聘請看護照料,前年十月間病逝,留下新竹縣竹東鎮兩筆土地、三十八萬存款和老舊的汽、機車。去年陳姓么子提「生父死亡後之認領」訴訟,依我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士院裁定陳與徐姓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他另外向法院指告,稱父親死後,存款被兄姊提領一空,土地都登記在姊姊名下,侵害他的繼承權;並指兄姊是故意否認他的繼承資格,要求對方負賠償責任。徐的女兒表示,同意同父異母的弟弟認祖歸宗,但在法官裁定么弟與父親是婚生子前,遺產就已經分配好了,依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受影響」,主張么弟不能在認祖歸宗後還來爭早已分好的遺產,且在父親生病、過世時,都未支付醫療、喪葬費用。法官審理後判定,原配兒女協議分割遺產時,父親與陳婦已結婚,么弟已被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與同父異母的兄姊同樣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