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警察局交通隊車禍處理小組方姓員警4年前處理車禍肇事逃逸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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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長官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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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肇事逃逸的郭姓男子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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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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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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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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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具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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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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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國庫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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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仍可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指出,2014年6月10日晚間,郭姓男子開車在屏東市中山路與大學生發生車禍後,郭肇事逃逸,隔天民代致電交通隊孫姓分隊長了解案情,孫轉達給方後,方涉嫌偽造不實交通紀錄,讓郭免於被開罰單和刑事追訴,全案經廉政署南調組調查後移送法辦。 方姓員警被高雄高分院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一審認為,郭涉嫌肇事逃逸已經判刑,並與被害人和解。更一審考量方姓員警數度表示悔意,且擔任警察期間工作表現良好,因一念之差致罹刑典,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犯罪所得,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方姓員警現停職中,目前打零工維生,判方姓員警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並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屏縣警局交通隊外觀。圖/翻攝google map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