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5次酒駕前科的46歲戴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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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酒後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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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竹縣關西鎮撞死因事故倒地的16歲少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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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等罪判處6年6月徒刑。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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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姓男子於106年12月15日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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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胞弟、兒子及兒子友人在關西鎮一家小吃店及卡拉OK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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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完幾杯高粱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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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9時打算到龍潭一家薑母鴨店續攤。 戴男酒後開車載著3人行經關西鎮台三線55.8公里北上車道時,正好一名龍姓少年騎機車戴著16歲劉姓少女因躲避貓狗自撞電線桿,兩人受傷倒地。戴男汽車撞上地上的劉女,劉女送醫後不治。判決表示,戴男等人下車觀看劉女傷勢後,要求胞弟開車將其他2人載走,自己留在現場假裝路人觀看後離開。警方根據現場監視器及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翌日凌晨找到戴男,測出他的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73毫克。檢方查出,戴男已有5次酒駕前科,已於105年間被吊銷駕照,但他仍酒後駕車上路,肇事致死後逃逸,依酒駕致死罪及肇事逃逸罪起訴戴男。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處戴男6年6月徒刑。檢方與戴男均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仍判戴男酒駕肇事致死罪5年徒刑,肇事逃逸罪2年徒刑,合併執行6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