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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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修訂零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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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開放投信業轉投資設立基金、提供境外匯回投資基金免稅等。儘管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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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法制仍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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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主管機關都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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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研擬改進。無獨有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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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總統參選人華倫(Warren)主張美國基金法制存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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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改革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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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財經界熱議。我國應如何順應世界潮流以建構完備法制?值得探討。私募基金可採不同分類,此處之「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專指管理公司向投資人募集基金,再購買目標公司股權,掌握控制權以經營整頓之,期待六至十年內獲利退場。實務上多採有限合夥架構,由管理公司與其關係人(如管理合夥人主導與經營 );至於投資人多為保險基金等機構(而非散戶),防禦能力強,因此交易多仰賴契約,法律僅於必要時介入。此種投資盛行於國際,近年KKR集團整併榮化,即是著例。 目前各國政府體認基金功能,依國情納入管制。無可否認,私募基金涉及中大型公司整併,具爭議性。例如美國基金投資標的公司,採高財務槓桿經營方式,出現公司虧損破產、基金卻雙手一攤的個案。有鑑於此,Warren參議員提案匡正弊端。但本案即使通過,私募基金在各國仍將扮演重要角色。以韓國為例,十年前制訂專法,去蕪存菁,未全盤移植美制,如今已茁壯發展。可見過與不及,均不可取。迄今我國未正式管制私募基金,但對性質相近的創投基金,則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採低度管理。按創投基金投資新創事業,成敗不致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此種管制或可接受。但私募基金標的包括上市櫃中大型公司,成敗直接衝擊資本市場,與創投基金仍有差異,因此不宜適用同種管制。遺憾的是,目前少數業者打著創投招牌變相私募,「無名而有實」,產業自然無法健全發展。近年金管會為推動私募,乃另闢蹊徑,頒布規則允許證券業與投信業轉投資私募基金,唯有證券業者方得兼營私募業務。實則證券業的「理財投資」與私募業的「企業整頓」分屬不同專業,此舉雖可為保險資金提供投資管道,並確保受高度監理的私募基金不致出事,卻失之偏頗。目前這些基金僅從事策略性財務投資,而非真正的私募股權投資,「有名而無實」,並不可取。不當管制的結果,不是無名有實、就是有名無實。改革之道首先是,私募基金涉及經營專業,理應納入管制,但不宜定位為專屬金融業經營之業務。其次,私募基金涉及資金募集與證券發行,自應納入證交法與相關法規(如投顧法)管制。再者,募集對象為機構投資人而非散戶,金管會(非經濟部)管制不應過嚴,如投信基金嚴密規定未必適用。論者謂我國可仿美國低度管理,不必更動現行架構;實則法規仍待調整(如私募要件、資訊揭露等),並非一蹴可幾。綜上所論,法制改革宜參酌國外法例與我國國情。以韓國為例,當初考量私募基金的特殊性,於建構資本市場法制時制訂專法,供國內外私募業者依循。此外考量市場化程度不足,乃限縮私法自治空間,強制規定某些交易條件,以防止可能弊端,值得參考。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善用私募股權,當可提升企業效率。至盼政府全盤規劃,建構名實相符、寬嚴合宜的法制,則國家幸甚!(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