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因開槍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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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死了黎姓竊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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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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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官都認為使用槍械時、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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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判無罪。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警員張景義五年前在西門町執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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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擊斃駕車衝上人行道的黎姓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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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認為「非急迫需要時」用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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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一審判無罪,二審也認為他為了現場民眾安全而開槍射車,因轎車擋風玻璃材質使彈道偏向非能預測,判無罪。張景義原是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後調至警備隊,他聽判後表示,執法人員在適當時間與地點使用槍械獲法官肯定,感到欣慰。他說,若重回當日場景,仍會認為「除了開槍沒有第二個方法」;警察不是隨時拔槍在手,使用警械完全是突發狀況,狀況危及自身、公眾安全就應該「大膽使用」。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法令,否則檢方已不能再上訴;因此,張景義可能無罪確定。黎姓男子二○一三年遭人舉報偷油,新北市南勢警派出所追查,黎先是開車衝撞警用機車,再飛車飆往西門町。當時,張景義在中華路處理民眾路倒案件,看到黎的轎車開上人行道,立刻取出配槍大喝「停車、下車」。黎不從,張景義朝轎車射擊兩槍,一發子彈貫穿擋風玻璃右側進入車內,擦過黎的右肘後,從右下腹進入腹腔,黎休克死亡。北檢認為用槍過當,起訴張景義,但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則認為,黎拒捕,是逃亡現行犯,又在西門町人行道疾駛,張為了現場民眾安全而開槍「射車」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