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賄選?參選人和支持者戒慎恐懼擔心觸法;彰化檢警調已不再以30元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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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個案的實物價值、贈送對象、數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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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有沒有直接的「對價關係」。法界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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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有年」的贈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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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從寬認定不構成賄選;近年司法實務更有「搭便車無罪」的新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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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候選人利用他人舉辦餐會、旅遊、慰問活動向參加者拜票、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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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賄選。檢警調查賄更嚴謹,是不是純搭便車?還是候選人「繞個彎」變相賄選?都深入查證。 4年前員林競選連任的蕭姓里長分送年終慰助1千元及食物給里內多名弱勢者,遭人檢舉,里民供稱送紅包和食物時有說「拜託!」檢察官起訴,但一、二審判無罪,法官認定贈送金錢和物資不是參選人花錢購買是無罪主因。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推動反賄選,訂出最嚴苛的賄選認定標準「新台幣30元」,超過30元的禮品就認定涉賄選而起訴,多年來法務部雖未重新認定標準,但實務上已打破這條賄選紅線,由檢察官依個案認定。彰化檢警查獲大村鄉民代表選舉1名參選人賄選茶葉送給多名選民。記者何烱榮/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