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女子5年前騎機車經過桃園龜山鄉萬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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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面坑洞,
發財斗
,呂女人車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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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不治;公路總局養工處賠償呂女家屬24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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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負責養護手孔蓋的台電求償。最高法院判決台電應全數賠償養工處。
2007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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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女子騎機車行經桃園縣萬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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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電公司在路面裝設手孔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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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洞高低落差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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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呂女摔車死亡。養工處賠償呂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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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台電求償。
台電主張,養工處在車禍發生前,未發生手孔蓋周圍有坑洞凹陷情形,也未通知他們修護,未盡督導、通知責任;若全由台電負擔養護責任,有失公允。
一審認為兩造各付一半責任,判台電給付養工處121萬多元;養工處就敗訴的121萬多元提起上訴,請求台電給付。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台電就手孔蓋等設施負養護責任,養工處僅於發現有破損情形時,通知台電修復,認定台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