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獨資執業補教 薪資禁列費用

台南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或補教業者之負責人可否列報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

防蟎床墊

,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

北部收購二手車

,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分局指出,

台南刑事法律諮詢

,執行業務者,

戶外電視牆

,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

板橋廚下型淨水器

,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咖啡研磨機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

新北借款免留車

,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

六角柄滾磨刀

,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

台中霧眉課程

,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台中操作排名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關鍵字廣告
網路行銷
虛擬主機租賃
社群行銷達人
排名系統
FB粉絲團經營
網路代銷公司
SEO
產品代銷
網域申請
網站優化
SEO優化
排名優化
客製化網頁
SEO達人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網路行銷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