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處所 增訂例外條款

藥師法第十一條原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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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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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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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藥局藥師在從事藥癮治療、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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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等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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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法於執業處所外執業。
基層藥師對原藥師法規定怨聲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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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藥師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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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遇家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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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衛生局核准其他藥師跨診所支援卻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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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遲找不到代班藥師。西醫師劉泓志與藥師楊岫娟、蔡美秀等人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文指出,藥師法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相關條文自今年七月卅一日起失效,醫師、藥師公會先前各自提出修法版本,但雙方意見不同、爭執不下。立法院昨天通過行政院提案,明定藥師執業例外條款,並為避免「掛一漏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者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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