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傳播妹指控酒客鄭姓男子在KTV包廂內對她下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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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馬伕陪同驗傷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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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強調雙方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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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抱坐姿勢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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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驗尿後未有藥物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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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害人當天穿合身牛仔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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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需配合才可能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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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事後清洗牛仔褲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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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此舉與遭性侵被害人反應大不同,因罪證有疑,判鄭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8月間與女友及一票朋友到新竹市某KTV唱歌、飲酒,並叫傳播妹坐檯陪酒助興。凌晨4點10分左右,包廂內剩鄭、詹及傳播妹,馬伕打電話給在包廂內傳播妹,提到「坐檯時間到了,問客人要不要加時間」,鄭表示要加買1小時。
之後詹下樓買菸,並到車上休息,包廂內只剩鄭及傳播妹獨處。鄭男否認乘機性交犯行,他告訴法官,當時對方坐他腿上,他說「我們來做」,對方說好,兩人沒褪去褲子,採互抱坐姿,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關係,沒有強迫。
馬伕則說,清晨5點10分,他打電話給女方,女子未接電話,他覺得不對勁衝到包廂查看,發現被害人不省人事倒在沙發,經他呼喚被害人才緩慢甦醒,眼神仍顯呆滯,且牛仔短褲濕了一片,他懷疑女子遭性侵,當天下午陪被害人至婦科診所採檢體並報警。
被害女子說,她平日酒量不錯,當天喝酒的量,不足以醉到不省人事地步,懷疑鄭男她酒裡加「東西」,否則不可能喝3小時就沒有意識。她說,迷迷糊糊中,感覺對方抬起她的腳,當時沒有力氣反抗,接著就不知發生何事。
雙方各執一詞,法官要釐清雙方是合意下發生性行為,或是在被害人無意識下乘機而為。被害人尿液送驗結果,未檢測出任何違禁物或管制藥物。
法官詢問女子,「驗傷後知道遭性侵,為何未立刻報案」,女子稱因未滿20歲,擔心家人挨罵,幾天後,想想不能放過那男的,才決定報案;法官又問,為何清洗當天穿的牛仔褲,沒有保全證據,她說「不小心拿去洗,不知道要留著」。
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為鄭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鄭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