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女友「車震」挨告 他辯稱「我被仙人跳!」

新北市林姓男子前年底透過友人介紹,

租車

,認識一名15歲就讀高中一年級的女學生,

肉乾禮盒

,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專營FB粉絲團

,兩人同年月晚間在某停車場「車震」;隔5天他在住處再度和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氣得提告,

排名系統

,林則辯稱「我被仙人跳」,

FB粉絲團經營

,法院認為少女家人未要求高額賠償金,只要求認罪道歉都可談和解,不採信他的說詞,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1年10月徒刑。少女證稱,她和林是男女朋友,交往沒有很久,兩人先用電話約見面,想找地方聊天,林把車開至三芝某停車場,之後親吻、撫摸她,最後發生性行為;第二次是在林的住處房間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去年1月發現2人交往,少女有3、4天沒回家,開口詢問「你沒回來是不是有做不該做的事情?」少女坦承發生性關係,卻被父親罵「你怎麼可以那麼隨便」,事後決定提告。林否認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供稱當天僅在車上聊天;另少女在住處房間睡覺,他則在客廳玩電腦,家中也有母親在場,「我覺得我被仙人跳」。但法官認為,林和少女在LINE上曾討論驗孕事宜,若兩人沒發生性行為,為何當少女問起「我們最後一次是什麼時候?」林會回應「有驗嗎?」另外,少女向林提起已經向父親坦承發生性行為,要求雙方父母見面時,林自怨自艾,不願意面對現實,一再以各種理由推託,「我一而再再而三讓我爸媽失望,我不知道我還能幹嘛」、「乾脆讓我去被車撞死吧!反正都到絕路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判決書指出,林認為自己被仙人跳,但少女父親沒有提出高額賠償金,表明只要他認罪道歉,不論賠償金額多少,都可以談和解,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依與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人性交罪,判1年10月徒刑,可上訴。林男帶少女在停車場車震,被判1年10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粉絲團經營
排名優化
台中網頁設計
網路代銷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專營FB粉絲團
購物網站租用
網路行銷達人
關鍵字廣告
網頁設計
網站優化
排名系統
網路行銷
FB粉絲團經營
關鍵字如何操作
台中行銷達人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台中操作排名
台中網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