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汙染海洋 最高可罰款3億

近年陸續發生「德翔台北」等重大海洋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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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擬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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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海洋從最高一五○萬元提高至三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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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棄置油汙者可能面臨一至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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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也首度針對停靠我國港口進口原油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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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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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可年收三億元。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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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增訂「鼓勵檢舉不法」、「追繳不法利得」等機制。環保署近期將召開公聽會,最快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環保署說,近年陸續發生多起船舶擱淺漏油或排放廢油水汙染海洋事件,造成國內海域環境嚴重損害,且船舶所有人時有延遲或不願負擔汙染清除費用,致使政府與民間須付出龐大清除、處理等人力、物力經費。環保署說,為使政府有足夠經費即時採取汙染緊急應變措施,並對未能查獲汙染行為人之油汙染受害者給予部分補償,參考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公約)、油汙損害國際賠償基金公約(Fund公約)精神,成立海洋汙染防治基金,對停靠我國港口從海上運輸進口原油、重油等船隻,依進口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供防治、清除處理及補償用;應繳而未繳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新法也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提出汙染清除計畫及限期清除汙染;並應出具擔保函,確保船舶所有人完成汙染清除及賠償。對於不出具擔保函或是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汙染之虞時,得禁止該船舶航行、開航等;若船舶所有人未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更得限制船舶相關船員離境或出境。若船舶所有人屆期仍未提出或未完成清除者,處一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共同參與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針對棄置海洋汙染物、未經許可排放廢汙水等刑度與罰鍰也提高。棄置海汙者,最嚴重者增訂最低刑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從現行最高一五○萬元提高至三億元。未經許可排放廢(汙)水於保育區、未事先提送海洋汙染防治計畫即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等,也增訂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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