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界盼修法 學界態度保留

台中地區一名資深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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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代謝比酒精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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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出身體內毒品含量多少才會影響開車安全的規定並不容易;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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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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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訂定只要駕駛被驗出有毒品反應就移送法辦;但學者認為「施毒駕車就究辦」應審慎評估。台中這名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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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殘留人體內時間平均四到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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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毒駕時可能是幾天前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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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時的毒品含量是否影響開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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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個人體質不同有差異,而且各種毒品代謝後的成分含量不同,除非有嚴密科學研究和驗證,提出一套有公信力的各種毒品含量影響開車安全數據,否則難以訂出毒駕含毒標準。檢察官認為,吸毒後開車本來就具一定危險程度,建議比照香港修改交通法令,一旦查獲毒駕,不論體內毒品含量多少、或是否影響開車行為都定罪,才能有效減少毒駕。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王伯頎說,警方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毒駕案件,必須舉證「施用毒品」及「不能安全駕駛」,以致實務上有難度,確實有修法空間;但若修改為「只要施用毒品駕駛」就移送,應審慎評估取得多數民眾共識。他認為,公共危險罪明訂酒測值後,酒駕仍層出不窮,若修法加強打擊毒駕,面臨同樣問題,「一味施以嚴刑峻法,是不是就能遏止毒駕?」他舉例,不少歐洲先進國家毒品防制工作,重視替代療法等醫療手段,而非僅強調打擊層面,要遏止毒駕,不能單從法律層面解決,還是要回到問題根本,防制毒品泛濫。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林明也傑表示,目前我國毒品防治有監禁、勒戒和罰款、上課等不同等級處罰方式,但仍無法有效處理毒品危害問題,他認為毒品政策應該是對未吸毒者宣導,使其終身不吸毒,對已吸毒者以罰款或緩起訴,強制接受一年就業輔導及減癮治療,這也是瑞士、荷蘭和葡萄牙三個國家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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