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是穿著軍服的「人民」

「軍人是穿著軍服的人民」,

衣櫃

,這句話,

造霧器

,不是普通人說的,

良欣

,也不是要把軍人貶抑到與平民同位階。正相反,

聽翻

,這句話,

中翻西

,出於好幾位大法官的見解,

生日禮物

,目的都在強調,

有機溶劑回收

,就算是軍人,

影印輸出

,也應享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國家公民的權利。
洪仲丘案,經桃園地檢署介入調查事涉湮滅證據的部分,看似應漸漸平息輿論公審,進入肅靜偵查了。但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原本承諾同意「第三方偵辦」,在不到一天內即被國防部縮小範圍,變成除非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以外的犯罪,軍方才能配合地檢署辦案。這樣的發展令人擔憂。桃檢對監視器畫面關鍵問題之掌握,證明辦案能力及積極性遠勝於軍方。而洪家人看似得到高層口頭慰問和保證,但越來越感覺「被當白痴耍」。如果辦案主軸仍在軍檢手中,真相未必能浮出。
我們引大法官所說的「軍人是穿著軍服的人民」這句話,從大法官解釋436號到704號,一再看出,大法官所強調者,都是不要誤解、不要全盤接受「軍人就是要受軍法審判」。憲法明文規定的字眼是,「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大法官一再解釋,這句話「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審判權」。好幾位大法官在意見書裡提出「軍人是穿著軍服的人民」,如果法律保障的「人民權利」受損,當然有向國家司法機關爭取訴訟的權利;如果涉及犯罪行為,也並非只有軍法機關具「專屬審判權」。
退一萬步講,就算如國防部目前定調的,「湮滅證據」屬陸海空軍刑法以外的普通刑法犯罪,故由桃園地檢署介入偵辦;那麼,洪案何以不能用「過失致人於死」的一般刑法犯罪的理由,交由軍檢以外的檢察官偵辦?
報載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說,馬總統是學法律的,清楚法律規定。既然如此,不知總統是否熟悉大法官解釋436號和704號?又為何連法學教授都投書建議,請檢察總長對此涉重大社會秩序之案件,指揮特偵組依法代行或參與偵查?看洪媽媽淚眼表示「不希望別人家小孩受冤枉」,還是由第三方偵查、審判始能昭公信吧!,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網站租用
網頁設計
關鍵字廣告
客製化網頁
產品代銷
網路行銷
便宜網站
專業社群行銷
主機代管
客製化網站
網路代銷公司
台中網路公司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關鍵字優化
FB粉絲團經營
購物網站租用
網路行銷達人
行銷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