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劉姓男子去年2月4號開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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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懷疑他酒駕跟進社區要求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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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說自己「已經下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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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拒測單由交通裁決處裁罰劉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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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駕照3年不得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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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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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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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在劉離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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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無攔停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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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跟進社區要求酒測程序有瑕疵,判原處分撤銷。劉主張,當天下午4點多出門,回社區時已經5點,短短1小時內不可能中途喝酒,且在路邊停好車後就走回社區,到中庭時警察才從後面叫住他,也跟著走進社區中庭,而且舉發單、裁決書上違規地點,是他當時停車的地方,認為警方要求酒測程序不合法。 桃園交裁處則以,根據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楊梅警分局函文,可知警方有發現該車輛行駛情形,所以才有後續要求駕駛人酒測,但對方拒測,因此構成道交條例要件;警方則說,巡邏時見劉的車搖擺不定,本要迴轉盤查對方卻開走,後來處理違停又見劉停好車滿臉通紅走下來。警方提出畫面拍到,劉已經走在騎樓下,警員要他不要走,對方一直說「我已經下車了」並進社區中庭,警方跟著進去後問他有沒有喝酒,還說有聞到酒味要求酒測,但劉表示「如果開車在路上被攔到就算了,但我已經下車了」,並指警方執法過當,拒絕酒測。警方再跟著上樓,按電鈴後趁劉開門時,告知酒駕拒測會罰9萬、吊扣車,吊銷駕照等法律效果,並填寫舉發單要他簽收,劉仍拒簽,警員則表示會用寄發的。法院根據楊梅分局提供的警車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過程警車雖有移動,卻沒有顯示警示燈、閃大燈、按喇叭警笛,或廣播要求劉男停車的「示意停車」動作。因此,之後警員跟隨劉進入社區中庭要求酒測,確實未開啟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攔停程序,所以劉有權拒絕酒測,警方舉發過程有瑕疵,交裁處裁罰有違誤,判原處分撤銷。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酒測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