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翁再婚要終止收養30多年的女兒 法官判不准

桃園戴老先生在髮妻過世後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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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是「後母挑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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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不出女兒虐待或棄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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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老先生敗訴。終止收養有那些條件?律師潘維成指出,除了凌虐、遺棄、忤逆等「未盡孝」外,還包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通常採親情破綻主義及親子關係難以回復圓滿狀態,如雙方已無親情、也無意願維持養父女關係,法院多半會准。 桃園地院調查,72歲的戴老先生,30多年前抱回剛出生的女嬰,和妻子含辛茹苦養大、嫁人,戴妻5年前過世後,他指控女兒對他不理不采、沒給過扶養費,2年前他想再婚「希望有個老伴安度晚年」,女兒極力反對。老先生氣不過,認為女兒沒盡孝,自己很孤單,只是想「臨終時有個人可以陪在身邊」,以女兒無情無義,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院審理時,女兒表示,她尊重父親再婚,也樂見父親年老有個伴。她還表示,過去每逢年節,都給父親孝親費、為父親過壽,出嫁後也常回家探望,這幾年都有給扶養費,親子關係一直維繫很好,她還拿出父女多張合照、出遊、壽宴和過年團圓的影片當證據。養女還表示,養父再娶後,就說要把房子和財產都給新婚妻子,接著就要終止收養關係,她認為是被後母挑撥,拒絕終止收養。法官審理後,以戴老先生再婚後,即使父女感情趨於冷淡,女兒仍願對養父付出關心、按月付生活費,也沒有虐待或棄養行為,判不准終止收養。戴老先生在髮妻過世後再娶,要和養女終止收養關係,女兒提出盡孝證據,法官判老先生敗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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