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廠案 雲林縣府敗訴

雲林縣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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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 (雲林縣政府提供) 分享 facebook 雲林縣林內焚化廠因環評問題致設施完成後閒置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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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達榮環保公司以縣政府拖欠違約金十四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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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多筆縣府土地;縣府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希望能制止達榮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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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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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南高分院昨仍判縣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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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除應支付積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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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負擔一千六百多萬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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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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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收到判決書後,會審慎評估是否上訴。李進勇說,達榮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的事實,環評因此被撤銷,後來更以仲裁判斷書對縣府予取予求。達榮公司表示,全案交由司法處理。前雲林縣長張榮味任內配合環保署「一縣一焚化爐」政策興建林內焚化廠,十二年前蘇治芬就任縣長後,以焚化廠接近淨水廠等理由中止契約,宣布不啟用。達榮公司隔年提付仲裁,結果縣府應支付達榮公司違約金廿九點五億元。最高行政法院七年前也判決林內焚化爐的環評無效確定。縣府支付第一階段違約金十五億元,再加上利息共十七億五千萬元,但仍拖欠十四億五千萬元,達榮公司因此假扣押縣府土地;但縣府認為,達榮蓄意隱匿環評,收取十七億多元後,並未履約交給縣府堪用的焚化爐並補正環評,因此提告要求不得強制執行。一審判縣府敗訴,並負擔一千零七十五萬多元裁判費;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仲裁判斷確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相當,兩造合約既經仲裁判斷合法終止,達榮便無義務補正或重新取得環評許可,縣府的主張無理由,駁回縣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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