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黑白集/北檢不懂緘默是「權」?

台北地檢署重啟偵辦三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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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再度傳喚馬英九(圖)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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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全程行使緘默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馬英九被傳訊時行使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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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立刻高調聲明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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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馬英九「負有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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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驚愕之餘……」云云。此事若請教曾推動「當事人主義」的大法官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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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曾擔任陳水扁訴訟律師的現任高官顧立雄:被告若行使緘默權,竟遭檢方公開指責、遺憾、驚愕,檢察官的法治觀念落後至此,台灣的司改進程才真令人遺憾和驚愕吧? 全台的刑事訴訟律師,即便是第一年執業的菜鳥,為保護被告人權都會告知當事人:檢察官或法官問你話,不想答的可以不必答。全台檢察官只要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過訓,事實上只要當法律系學生上過刑事訴訟法,就該明白「緘默權」入法的來龍去脈。就連一般人也在好萊塢電影裡看過警察拘捕人犯宣讀「你有權保持沉默……」,法律常識更多一點的則聽說過「米蘭達警告」一詞,皆知任何人有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那麼,號稱民主進步時代,對當事人被傳訊時行使緘默權,竟大驚小怪甚至橫加責難者,除北檢外寧有他人?北檢不僅扭曲「緘默權」認為民眾「負有說明義務」,還道貌岸然要求當事人配合,以「有利民主法治發展,是為國人所盼」,此司法改革奇譚又一則吧。請大法官為民解惑「緘默權」真義。請法務部長邱太三監督司法人員訓練課程績效,並檢討檢察官經證明欠缺法治人權觀念,是否應強迫接受在職訓練。是為國人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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