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10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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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發布新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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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三段流程分辨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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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商能夠有所依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海外資金匯回是否須課稅引發台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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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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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發布新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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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認定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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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透過辨認資金構成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等三段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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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讓台商能有所依循。此外,為了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宋秀玲說,各地國稅局也已設立諮詢窗口,提供稅務專屬服務。 宋秀玲表示,「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未必涉及課稅,未來個人資金匯回,可依據財政部解釋令,自行辨認匯回資金性質,並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宋秀玲說,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第一階段先「辨認資金構成性質」是否屬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不屬於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至於屬於所得的資金則包括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及權利金等,宋秀玲指出,就必須進入第二階段「區分課稅年度」。她說,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或七年,如果匯回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同樣毋須繳納所得稅。最後,如果還未超過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就必須進入第三階段「檢視申報情形」,如過去已申報課稅,就免補報;若未申報課稅,就回歸到海外所得基本稅負制課稅,國外已納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