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員工薪資 須符兩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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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兩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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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有僱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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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則是工作內容必須和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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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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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遭國稅局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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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補稅加罰。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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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是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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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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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所從事的工作,也必須與公司所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公司才有支付薪資的必要性,且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國稅局過去曾查獲公司給付「薪資」給董事長千金,藉此逃漏稅。這間公司是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20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董事長女兒薪資25餘萬元。然而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董事長女兒2012年出境期間長達347天,國稅局質疑,該公司當年度並無國外建案,公司對此解釋,董事長女兒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有提供勞務。不過,公司對此卻無法提供董事長女兒提供服務的具體事證,最後否准認列,儘管公司不服提出行政救濟,最後仍遭駁回。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所從事的工作也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過去常有營利事業透過浮報人頭、虛報薪資等方式來逃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不要隨意將重要證件資料交付他人,以免薪資遭到浮報。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保障自身權益。而6、7月為求職季高峰,國稅局也提醒社會新鮮人,在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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